苏州市财富管理业商会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苏州市财富管理业商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商会活动的重要经费来源之一,凡经苏州市财富管理业商会批准入会的会员,必须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收取和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的缴纳
第四条 会费标准按会员的性质缴纳: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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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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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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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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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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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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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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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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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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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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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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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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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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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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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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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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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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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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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自愿多缴的特别会费和赞助,不受时间、金额的限制。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于年初一次性收取。对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按商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七条 会费主要用于商会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开支包括;
(一) 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 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 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 商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八条 会费使用规定:
(一) 重大活动经费支出需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会长审批后方可开支;
(二) 一般性活动经费开支,5000元以上需经由会长审批决定;
(三) 日常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需经由秘书长审批决定;
(四) 商会办公备用金额预提上限为3000元,超过3000元的需报秘书长审批。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九条 会费管理是商会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商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一条 商会开立账户,配备专职人员,建立会费收支账册,专款专用,纳入商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会费可以现金形式缴纳,也可以通过银行汇至商会财务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商会每年12月底向会长办公会议报告本年度经费收取情况。
第十四条 收支情况,并根据办公会议决议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向会员大会作年度财务收支和预算报告,接受理事会、会员大会对会费收支情况的审查。
第十五条 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依法经查验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商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会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接受苏州市民政局、财政局的监督,接受市工商联的督察。
本办法由商会筹备组起草并解释,未尽事项由筹备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