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财富管理业商会章程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苏州市财富管理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名称:Suzhou Wealth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ZWMA。
第二条 本商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是由苏州市从事财富管理业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商会以“集聚行业精英、贯彻政策法规、推动行业发展、服务地方经济”为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商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办会原则,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成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健全会员与政府的协商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的公平竞争,协调与会员有关的商事,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动财富管理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参与财富管理市场监管,增强本市财富管理业的行业自律管理,推动财富管理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繁荣。
第四条 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办公地点设在:苏州市干将西路1097号,邮政编码:2150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财富管理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财富管理业的实际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及时为政府和有关部门采集行业发展信息,为领导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 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接受政府组织的有关本市财富管理业产业发展的有关课题研究报告,协助政府制定财富管理业中、长期发展纲要、规划;
(三) 依据商会章程,组织会员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服务标准、质量规范,并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四)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企业与政府共同培育构筑协商机制;
(五) 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商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商会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六) 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七) 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八) 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
(九) 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十) 为会员开展财富管理发展规划咨询和人才培训服务;
(十一) 积极开展国内、国际、城市间财富管理事业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在本商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财富管理业企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五) 具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营业执照及相关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证书等复印件;
(三) 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与会员匾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权要求商会协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商会的活动,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为商会发展献计献策;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如实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商会工作,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本商会日常重要事宜;
(五) 提名秘书长人选并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聘任;
(六) 委托、授权秘书处行使职权;
(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利息;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参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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